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刑事辩护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物权保护】
┝ 物权保护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债权债务债权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01-04 21:09:09 阅读次数: 100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20-12-2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释〔2020〕2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517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宁乡律师 | 版权声明 | 宁乡律师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Copyright© 2011-2012 长沙宁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关键词:宁乡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