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刑事辩护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物权保护】
┝ 物权保护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01-31 14:46:58 阅读次数: 75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1. 【颁布时间】2021-11-18
  2. 【标题】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6. 【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12/t20211231_540234.shtml#2

  7. 【法规全文】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2021年11月18日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五、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六、本指导意见所指当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宁乡律师 | 版权声明 | 宁乡律师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Copyright© 2011-2012 长沙宁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关键词:宁乡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