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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24-01-26 03:28:10 阅读次数: 446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法释[2003]20号
颁布日期:20031226  实施日期:200405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26日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

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湖南省统计局

2011年3月7日

 

[ 发布: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1-03-07 18:01 ]

 

  2010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和各种挑战,大力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调整经济结构,不断改善民生,全省经济呈现又好又快发展态势,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步。

  一、综合

  经济总量再上新台阶。初步核算,2010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15902.12亿元,增长14.5%,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39.44亿元,增长4.3%;第二产业增加值7313.56亿元,增长20.2%;第三产业增加值6249.12亿元,增长11.5%。

  结构调整取得新成就。全省三次产业结构由上年的15.1∶43.5∶41.4转变为14.7∶46.0∶39.3。其中,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9.5%。第一、二、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3.5%、62.3%和34.2%。其中,工业增加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升到56.1%;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2839.67亿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16.7%。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2.3%,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8936.75亿元,增长15.8%;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6.2%,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

  区域经济全面发展。长株潭地区生产总值6715.91亿元,增长15.5%;环长株潭(“3+5”)城市群地区生产总值12560.17亿元,增长15.2%;湘南地区生产总值3269.27亿元,增长15.0%;大湘西地区生产总值2027.25亿元,增长13.7%。

  民生进一步改善。全省社会保障与就业、城乡社区事务、医疗卫生等重点民生建设合计投入财政资金757.95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8%。新增城镇就业人员70.83万人,比上年增加10.51万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保持动态清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地区范围内补偿率65.6%;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155元,比上年增加18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55元,比上年增加8元。全年145万城镇居民和262.7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扩大到46个。解决农村314.19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改扩建乡镇敬老院186所。8100家农家书屋全部竣工。新增廉租住房11.33万套,支持农村危房改造44386户,“四水”流域专业捕捞渔民上岸定居3971户。

  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任务仍较艰巨;节能减排压力较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较重等。

  二、农业

  农业生产保持稳定。全省粮食种植面积480.91万公顷,比上年增长0.2%;棉花种植面积17.5万公顷,增长15.1%;油料种植面积121.14万公顷,增长7.3%;蔬菜种植面积113.31万公顷,增长6.5%;糖料种植面积1.53万公顷,减少0.2%。粮食总产量保持基本稳定。棉花产量增长7.1%,油料作物产量增长9.8%,蔬菜产量增长9.8%,烟叶产量增长1.3%。肉类总产量增长3.8%,禽蛋产量增长3.2%,牛奶产量增长1.6%,水产品产量增长5.5%。农业总产值增长4.3%,林业总产值增长6.9%,牧业总产值增长3.4%,渔业总产值增长5.3%。

  农业基础不断改善。全省农村固定资产投资1045.55亿元,增长28.2%。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322.12亿元,增长16.6%。全年开工各类水利工程77.9万处,投入资金122.06亿元,完成水利工程土石方3.66亿立方米。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2.32万公顷,新增节水灌溉面积2.23万公顷。农村用电量98.28亿千瓦时,增长5.1%。年末农业机械总动力4645.00万千瓦,增长6.7%。

  农业产业化加快推进。全省农产品加工企业4.85万家,增长1.0%。其中,345家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收入1900.00亿元,增长26.7%;实现利润38.10亿元,增长14.6%。农民专业合作社6777个,增长67.3%;合作社成员115.55万户,增长37.6%。新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4个。

  新农村建设取得新进展。全省新建乡镇到村水泥(沥青)路13546公里。建设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100个,新建农村沼气池15.81万户。新增通电话自然村1494个;新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示范点1400个,实现互联网宽带上网行政村2004个。全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不含本乡镇)1320.81万人,实现在外务工收入1203.65亿元。

  三、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发展速度加快。全省全部工业增加值6275.10亿元,增长21.2%,比上年加快2.7个百分点。其中,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23.4%,比上年加快2.9个百分点。非公有制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26.5%,比规模工业增速快3.1个百分点。分轻重工业看,轻工业增加值增长20.0%;重工业增加值增长25.1%。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2221.94亿元,增长30.0%。

  大部分主要工业品产量较快增长。全省规模工业统计的437种主要工业产品中,产量增长的有335种,占产品总数的比重为76.7%。其中,原煤增长12.3%,卷烟增长3.5%,机制纸及纸板增长25.2%,原油加工量增长5.6%,水泥增长14.8%,钢材增长20.8%,十种有色金属增长23.8%,混凝土机械增长133.8%,汽车增长17.5%,发电量增长19.5%。

 

  工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规模工业中,高加工度工业增加值1885.00亿元,增长33.5%;高技术产业增加值271.39亿元,增长30.9%,分别比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速高10.1个和7.5个百分点;高加工度工业、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32.0%和4.6%,分别比上年提高1.9个和0.2个百分点。规模工业新产品产值2489.70亿元,增长41.3%;占规模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13.2%,比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

  工业大类行业全部实现盈利。全省规模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8104.44亿元,增长40.0%;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855.49亿元,增长46.1%。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实现利润62.01亿元,增长95.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50.94亿元,增长83.6%;专用设备制造业165.93亿元,增长77.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54.33亿元,增长75.0%。年末,企业亏损面为5.8%,比上年下降3.6个百分点。

 

  建筑业稳定增长。全省建筑业增加值1038.46亿元,增长14.2%,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5%。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实现利润110.80亿元,增长31.0%。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7502.95万平方米,增长22.5%;房屋建筑竣工面积9984.39万平方米,增长1.8%。

  四、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较快。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821.06亿元,增长27.6%。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8775.51亿元,增长27.5%。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投资3322.32亿元,增长13.6%;非国有投资6498.75亿元,增长36.2%。非国有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66.2%,比上年提高4.2个百分点。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第一产业投资210.02亿元,增长60.4%;第二产业投资3703.64亿元,增长30.2%;第三产业投资4861.85亿元,增长24.5%。房地产开发投资1469.33亿元,增长35.5%。

  投资结构得到优化。全省制造业投资2877.04亿元,增长33.8%;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32.8%,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247.35亿元,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2.8%;技术改造投资3052.88亿元,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34.8%,分别比上年提高0.5个和1.2个百分点。

  重点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全省175个在建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505.40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15.3%。亿元以上投资项目1662个,完成投资3188.17亿元,增长32.2%。新开工高速公路9条,长株、宜凤、衡邵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2386公里,比上年增加160公里。

  房地产市场活跃。全省房地产用地供应5141.60公顷,增长77.8%。其中,住宅用地3890.20公顷,增长77.6%。商品房屋销售面积4472.97万平方米,增长27.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4143.06万平方米,增长27.0%。商品房销售额1406.52亿元,增长49.4%。其中,住宅销售额1247.87亿元,增长51.1%。

  五、国内贸易和物价

  消费品市场发展较快。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775.26亿元,增长19.1%。分地域看,城镇消费品零售额5204.41亿元,增长19.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70.85亿元,增长16.6%。分行业看,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5037.66亿元,增长19.3%;餐饮零售额737.60亿元,增长17.9%。

  热点商品销售旺盛。全省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中,家具类零售额24.13亿元,增长53.0%;汽车类零售额423.17亿元,增长44.0%;金银珠宝类零售额24.49亿元,增长44.9%;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零售额119.18亿元,增长39.4%。

  物价水平走高。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3.1%。其中,城市上涨3.1%,农村上涨3.2%。商品零售价格上涨3.1%,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1.4%。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6.9%,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10.0%。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4.0%。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9.9%。

 

  六、对外经济和旅游

  对外贸易规模扩大。全省进出口总额146.89亿美元,增长44.7%。其中,出口79.55亿美元,增长44.8%;进口67.34亿美元,增长44.5%。从贸易方式看,一般贸易出口65.80亿美元,增长38.0%;加工贸易出口11.64亿美元,增长70.7%。从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看,机电产品出口27.01亿美元,增长62.6%,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4.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5.73亿美元,增长93.0%,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7.2%。

  招商引资成效明显。全省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51.84亿美元,增长12.8%。其中,工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42.50亿美元,增长20.8%。外商直接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158个,增长24.9%。年内引进世界500强企业5家,总数达到55家。实际到位境内省外资金1733.13亿元,增长20.1%。其中,工业实际到位资金1089.63亿元,增长21.6%。实际到位资金亿元以上项目332个,增长64.3%;实际到位资金672.08亿元,增长86.0%。

  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全省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合同金额21.15亿美元,增长35.4%;实现营业额16.18亿美元,增长50.0%;外派劳务3.96万人,增长15.8%。新批境外投资企业124家,实际对外投资6.99亿美元。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5.3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3%;服务外包企业208家,取得各类国际资质认证34项,新增18项。

  旅游市场繁荣。全省接待国内旅游者20398.03万人次,增长27.0%;接待入境旅游者189.87万人次,增长45.1%。实现旅游总收入1425.80亿元,增长29.7%。其中,国内旅游收入1365.54亿元,增长29.6%;旅游外汇收入8.87亿美元,增长31.8%。

  七、交通和邮电

  交通运输业加快发展。全省货物周转量2958.41亿吨公里,增长16.3%,比上年提高10.7个百分点。其中,铁路货物周转量1068.12亿吨公里,增长3.6%;公路货物周转量1539.36亿吨公里,增长22.2%。旅客周转量1498.38亿人公里,增长12.7%,比上年提高9.6个百分点。其中,铁路旅客周转量740.46亿人公里,增长11.4%;公路旅客周转量683.70亿人公里,增长13.7%;民航旅客周转量72.51亿人公里,增长16.3%。

 

  民用汽车保有量快速增加。年末全省民用汽车保有量243.72万辆,增长21.8%。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179.57万辆,增长29.9%。民用轿车保有量100.13万辆,增长32.8%。其中,私人轿车保有量85.70万辆,增长37.8%。

  邮电通信业稳步发展。全省邮电业务总量1052.09亿元,增长18.2%。其中,邮政业务总量37.75亿元,增长10.6%;电信业务总量1014.34亿元,增长18.5%。年末局用交换机总容量1210.42万门,增长0.2%。年末固定电话用户1077.01万户;移动电话用户3346.18万户,新增610.28万户。年末互联网宽带用户368.02万户,增长21.4%。

  八、财政、金融与保险

  财政收入增长加快。全省财政总收入1862.88亿元,增长23.3%,比上年提高8.6个百分点。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065.96亿元,增长25.8%;上划中央“两税”646.95亿元,增长20.0%;上划中央所得税146.08亿元,增长20.3%。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44.80亿元,增长77.3%。省直管县市完成财政总收入449亿元,增长23.5%,比上年提高7.8个百分点。

 

  存贷款余额较快增长。年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6643.27亿元,增长18.6%,比年初新增2614.76亿元。其中,企业存款新增690.33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新增1207.93亿元。年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1521.67亿元,增长21.0%,比年初新增2004.61亿元。其中,短期贷款余额3540.80亿元,新增464.68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7585.55亿元,新增1717.01亿元。

 

  证券市场融资创新高。年末全省上市公司数量75家。其中,境内上市公司63家,比上年增加9家;境外上市公司12家,比上年增加2家。企业证券市场融资647.56亿元,增长2.1倍。其中,首发上市融资216.23亿元,增长3.5倍。年末全省证券公司营业网点170家,比上年增加52家;证券交易额23747.72亿元,增长5.6%。期货公司4家,成交金额39264亿元,增长82.7%。

  保险业发展步伐加快。全省原保险保费收入438.53亿元,增长25.9%,比上年提高14.4个百分点。其中,寿险原保费收入305.70亿元,增长23.4%;健康险原保费收入22.31亿元,增长28.7%;意外险原保费收入9.83亿元,增长17.3%;财产险原保费收入100.70亿元,增长34.3%。各项赔款和给付支出82.93亿元,下降4.3%。

  九、教育和科学技术

  教育事业继续发展。年末全省有普通高校102所。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27.61万人,研究生毕业生1.31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28.29万人,普通高中毕业生36.18万人,初中学校毕业生69.75万人,普通小学毕业生72.81万人。在园幼儿141.91万人,增长17.5%。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3653所,新增400所。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99.92%,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99.83%。落实义务教育保障资金40.07亿元;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4.5亿元、高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6.58亿元,资助中职学生76.9万人次、高校学生43.20万人次。

 

  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年末全省有12个国家级、100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中,新增2个国家级、19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末有6个国家级、64个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863”计划项目188项。签订技术合同5137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40.09亿元。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865项。其中,基础理论成果47项,应用技术成果806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励成果18项、国家技术发明奖励2项。专利申请量22381件,授权量13873件,分别增长40.3%和66.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6438件,增长45.8%。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申请量分别增长45.5%、37.7%和8.9%,授权量分别增长98.5%、49.4%和93.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1951.08亿元,增长36.4%,比上年加快11.7个百分点。

  综合技术服务水平提升。年末全省有产品检测实验室1265个,新增29个。其中,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个,新增5个。法定计量检定机构103个,特种设备检验机构113个。参与制定国家标准20项,组织制定地方标准101项。测绘部门公开出版地图144种。大地成果7629点,航摄成果7213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20285幅。气象、水文、地震等技术服务工作进一步发展。

  十、文化、卫生和体育

  文化事业得到巩固。全省建成393个乡镇文化站。年末有艺术表演团体99个,群众艺术馆、文化馆140个,公共图书馆120个,博物馆、纪念馆67个。放映农村公益电影53.68万场。广播电台11座,电视台15座。有线电视用户640.46万户,增加34.07万户。年末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91.99%,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6.43%,分别比上年提高0.33个和0.32个百分点。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70个,省级保护目录221个。出版图书7525种,报纸86种,期刊249种。图书出版量3.12亿册,报纸出版量10.79亿份,期刊出版量1.25亿册。

  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全省卫生机构14455个。其中,医院770家、卫生院2330个,妇幼保健院(所、站)140个,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5个。医院和卫生院拥有床位总数20.81万张,增长5.5%。卫生技术人员25.70万人,增长3.6%。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11.10万人,增长9.9%;注册护士9.50万人,增长14.5%。

  体育事业不断进步。全省开展全民健身项目1650项次,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1957.7万人。新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行政村887个。广州亚运会上,获得金牌12枚、银牌5枚、铜牌2枚,全年共获得5个世界冠军、14个亚洲冠军和44个全国冠军。此外,在广州亚残运会上获得金牌4枚、银牌2枚。体育场地21365个。其中,体育馆160座,运动场656个,游泳池190个,各种训练房20359个。

  十一、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

  矿产资源勘探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新成果。全省完成13个重要矿种、27个重点矿区的资源整合。实施地质勘查项目(含续作项目)211个,实施资源危机矿山找矿项目16个,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1处。有国家地质公园8个,地质遗迹保护区20个。成功避让地质灾害106起。

  生态保护进一步加强。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75.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9.1%,分别比上年提高15.9个和12.5个百分点。有14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比上年增加2个;地表水97个监测断面满足III类标准的断面比例91.8%,比上年提高4.3个百分点。已批准建设国家级生态示范区61个。全年荒山荒地造林面积21.34万公顷。年末实有封山育林面积48.1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57.01%,比上年提高0.58个百分点。

  节能减排取得重要进展。初步核算,全省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11.94%。列入国家“千家节能企业”的28家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长7.9%,比规模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低0.8个百分点;占规模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为37.1%。“百家节能企业”(不含国家“千家节能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长3.0%,比规模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低5.7个百分点;占规模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为15.3%。年综合能耗在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上报的73种单位产品能耗指标中,下降的有49种,占67.1%。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5.82%和1.26%。

  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全省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2061起,上升10.8%;死亡2985人,下降6.7%。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0.19人,下降24.0%;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事故死亡人数2.42人,下降19.7%;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3.09人,下降24.0%。全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413起,增长13.1%;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3.43人,下降9.7%。

  十二、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增长9.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5%。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9839元,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增长14.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0.8%。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2656元,增长18.9%。

 

  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5元,增长9.2%。其中,人均旅游支出、交通通讯支出分别增长42.2%和24.9%。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0元,增长7.2%。其中,人均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衣着支出分别增长19.8%和15.0%。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6.5%,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8.4%。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1.2平方米,增加1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2.2平方米,增加0.5平方米。

 

  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937.6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8.59万人。其中,参保职工672.85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264.81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1894.26万人,增加62.33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777.32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116.9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399.50万人,增加7.4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515.12万人,增加43.04万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527.12万人,增加24.69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4862.70万人,参合率达95.3%,比上年提高4.1个百分点。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人数15.28万人。年末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12.71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0.69万人。城镇建立各种社区服务设施9773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477个。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26.34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8.63亿元,直接接收社会捐赠0.69亿元。

  注:

  1.本公报数据为初步统计数,其中能耗数据为国家统计局初步审核数据。

  2.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2010年为全国人口普查年份,根据国家人口普查有关规定,暂不公布人口及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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