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律师
宁乡市律师
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
宁乡刑事辩护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物权保护
|
债权纠纷
|
知识产权
|
劳动争议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务
|
刑事辩护
|
法律文书
|
宁乡律师
>> 分 类 导 航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程序法类】
┝
程序法类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程序法类
→
程序法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24-01-26 03:33:32 阅读次数: 292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法释[2006]3号
颁布日期:20060428
实施日期:2006050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4月28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
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
公司
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
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
公司
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
公司
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
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
公司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
公司
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
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
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
公司
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
公司
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宁乡律师
|
版权声明
|
宁乡律师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Copyright© 2011-2012 长沙宁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
本站关键词:
宁乡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