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试用期
第二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A.文化知识:
B.身体状况:
C.劳动技能:
D.工作能力:
E.团队精神:
F.其他:
第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须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岗位的调整:
⒈甲方根据经营需要的;
⒉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⒊乙方因休长假被别人取代工作岗位的;
⒋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地点:
⒈甲方经营场所变更的;
⒉由于甲方的经营需要需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
⒊以上情况若乙方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的,甲方可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丧、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其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 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合同期内,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以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⒊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失的; ⒋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 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申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申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申明的等等。
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
⒈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⒋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⒈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⒌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⒍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⒈本劳动合同期满的; 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⒊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⒋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⒌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⒍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的,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经过对方同意后,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 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下列费用:
⒈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⒉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式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 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材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权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时,应有两个以上在场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名作证,即视为送达对方(在场人可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员)。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员工手册》系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员工手册》记载的内容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联系地址: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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