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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24-01-15 07:29:56 阅读次数: 21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
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现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保障监
察案件撤销立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
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
务承受人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
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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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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