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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24-01-15 08:33:00 阅读次数: 227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经(2001)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处),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处:
7月9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1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衔接和协作,提高公安机关打击
经济
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公安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
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规定》的学习、培训。各级经侦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规定》的出台,是推进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
秩序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发现和打击
经济
犯罪的工作机制,提高经侦部门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把学习贯彻《规定》要求列入重要日程,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广大经侦民警认真学习;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负责受理立案工作的民警要专门进行培训,深刻领会、熟练掌握《规定》的具体内容,把《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积极做好受理移送案件的各项工作。《规定》的实施为经侦部门扩大案源提供了有利保证,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移送案件的增加,也会给经侦部门带来不小的压力。对此,各地要有清醒的认识,抓紧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要抓紧清理现有的与行政执法部门有关移送案件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二是要根据《
刑事
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
经济
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以及《规定》的精神,结合经侦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有关
经济
犯罪案件受理、立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案件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案件受理、立案信息与
经济
犯罪案件信息系统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三是要主动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了解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的案件情况,搞好工作的衔接,做到心中有数。四是各地经侦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工作,尚未组建经侦专门机构的地、县公安机关要抓紧组建经侦机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规定》对移送案件的程序、时限、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各级经侦部门要做到全面受理、认真审查、依法及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对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要自觉接受监督。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拒绝受理或不按规定立案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
刑事
责任。
各地在贯彻执行《规定》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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