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一) 单位:元/亩
地 类
类 别
标准
备 注
水田
一
2200
二
2000
专业菜地
一
5500
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
4500
专业鱼池
一
3800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
3200
旱土
一
1500
按照旱土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补偿。
水塘水库
一
2200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二
2000
青苗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亩
地 类
类 别
标准
备 注
苗木花卉 经济林木
一
22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二
2000
人造用材 林木
一
22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二
2000
非人造林木
一
22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至100%补偿。
二
2000
二、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品 种
规格
种植密度 (株/亩)
标准 (元/亩)
备 注
胸径 (离地1.5米)
高度
各种花卉苗木
1米以下
2000—3000
2500—3000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 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 补偿。
1米以上
700—1000
3000—4000
4—9厘米
600—700
6100—7100
10—19厘米
300—450
8100—9100
20厘米以上
150—200
10200—12200
三、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二
三
房屋补偿费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购房补助费
房屋 结构
类别
标准
成新折算(年)
标准
农户补助标准
非农户 补助标准
≤5
>5
钢混
830
100%
95%
600
1.根据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96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第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480元/ 平方米。 2.按需安置的农业人数另增加30000元/人。
根据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300元/ 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400元/ 平方米。
砖混
一类
610
450
二类
560
砖木
500
100%
400
土木
400
300
备 注
1.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3.购房补助费中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3万元/人直接支付给县人民政府, 用于安置保障住房;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 该项补助费可发放到户。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 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购买保障住房按均价880元/平方米(土地性 质为划拨用地,六层以下步梯房)确定。 4.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53-2005)《建筑 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5.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 要求计算。 6.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 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8.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按房屋补偿费标准的20%和被拆迁房屋的合 法建筑面积补偿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费用。此费用由征地方统一管理。
四、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类别
标准
单层层高加价(米)
成新折算(年)
≤5年
>5年
钢混
830
单层层高>3米≤4米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4米≤5米的为40%、>5米≤6米的为50%,单层层高>6米的,层高加价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后另按每增高1米增加10元/平方米补偿。
100%
95%
砖混
一类
610
二类
560
砖木
500
100%
土木
400
备 注
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2.办公用房、厂房的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 成新后计算。 3.企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及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 费的标准计算,厂房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五、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标准
项 目
标准
备 注
房屋搬迁补助费
6元/平方米·次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最多2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按标准增加50%房屋搬迁补助费。
房屋过渡补助费
24元/平方米·月
适用于乡(镇)、村企业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包括过渡期间停产、停业的损失;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标准的50%补偿;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6元/平方米·月
适用于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按期拆迁房屋奖励
200元/平方米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六、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标准
备 注
室外设施
栋
100元/平方米 6000元/人
1.按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计算;2.每户按人口 数6000元/人计算,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 生子女证》增加6000元。3.以上两项合计4口之 家(含独生子女优待)包干补偿不超过4万元,5 口之家包干补偿不超过5万元,6口之家及6口以 上包干补偿不超过6万元。
生产用房(为农业生产服务)
平方米
120元/ 平方米
1.生产用房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未经批准的超面部分一律不予补偿;2.生产用房需四面有墙体、填心门窗,畜舍、杂屋高度在2.2米以上,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按50%计算;3.生产用房包干补偿后,不再补偿其他费用
农用工具
户
1300元/户
农户转为非农户的按此标准补助。
七、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项 目
补偿标准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能搬迁的
根据设备的拆卸、安装和搬迁台班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
按照红线用地面积48元/平方米计算,包干补偿。
八、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标准
备 注
专业菜地
5000
1.集体设施予以包干补偿。 2.其他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水塘、道路和宅基地。 3.水塘需要易地新建的,根据原水塘蓄水容积按12 元/立方米计算,水塘的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水塘不 需恢复的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包干补偿。 4.混凝土道路(要求厚度大于18厘米)按50元/平 方米、沥青道路按25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杆线迁移按照征收面积每亩2200元包干补偿(超 过380伏的电力杆线除外)。
专业鱼池
5000
水田
3200
旱土
1500
其他农用地
1000
九、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项目
规格(单位)
标准(元)
备 注
砂石 场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163000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00元。
停产、停业补助费
200(米)以下
20000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补偿
200-500(米)
30000
500(米)以上
40000
按期拆迁腾地奖
个
60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预 制 场
设施
200000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低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停产、停业补助费
个
20000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腾地奖
个
40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砖 场
轮窑
1(门)
81000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3.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每降低1米减少5%。
停产、停业补助费
1(门)
2000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腾地奖
个
61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十、其他补助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标准(元)
备 注
机械拆除费
平方米
20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混凝土、整石坟墓
冢
1800
双冢加50%
三合土、砖石坟墓
冢
1500
同上
土 坟
冢
900
同上
重建用地补助费
平方米
600
1.重建地为水田、旱土的;2.此费用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520
1.重建地为其他土地的;2.此费用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为引导货币安置区内被征地拆迁农民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安置,被征地拆迁农民自愿不购买政府保障房源可申请货币补贴安置,按合法人口每人4.8万元标准进行补贴,“三、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中规定的选择不购买政府保障房源的每人3万元购房补助费,继续享受。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4日印发 宁乡律师http://www.hc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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