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宁乡县某某鞭炮厂(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宁乡县某某镇
执行事务合伙人:某某
联系电话:XXX
被告:某某某
原告因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X月X日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15〕XXX号裁决,现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⒈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⒉请求判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740.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8870.4元、住院护理费3230.5元和交通费500元(以上项目合计30341.7元)。
事实和理由:
2013年2月,被告到原告上药车间从事配某某工作。2013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被告受伤前的实际月工资标准为2217.6元。2013年11月2日,被告在原告上药车间发生工伤。2014年7月26日,被告因工伤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被告受伤时,原告已为被告购买了工伤保险。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和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签订了《宁乡县5-10级伤残待遇领取协议》,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已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费用、鉴定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1096元。2015年5月7日,被告向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5年6月15日,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281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认为,在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月工资标准应以被告的实际工资标准为依据,且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应以四个月为宜,被告的住院护理费应按2012年度农林牧副渔在岗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特提此诉,请予判允。
此致
宁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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