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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01-01 17:18:18 阅读次数: 11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颁布时间】2018-12-28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zdgz/201812/t20181230_403918.shtml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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