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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长沙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试行)》。具体意见如下: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新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