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卢俊宇)近日,中央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打通选拔律师、法学专家成为法官的制度通道,律师、法学学者与法官之间的人员交流将成为常态化、制度化现象。那么,此《办法》的出台究竟给我国司法生态带来怎样的影响,记者为此采访了最高法司改办、律师界代表以及法学专家。 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一直以来,律师做法官的制度和实践有限,法官和法学专家之间的人员交流亦不足。律师、法学专家向法官流动不足虽然存在收入差异、法官相关保障不足方面的原因,但制度建设的不足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杜传金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法官、检察官、法学家、律师、立法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专业化力量。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有序流动,既是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办法》既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彼此了解、互相理解,也有利于优化法官队伍结构、增强法官队伍活力、丰富法官知识结构,沟通职业思维、经验、技术,形成共同的价值、理想和情感纽带,切实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密切各个法治工作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 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构建律师与法官之间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已经成为法律人的共识。一个国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互相尊重程度表明了这个国家文明、法治、公平、正义的进步程度。 “律师与法官不应敌视,不该死磕,必须交流,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共同努力,彼此配合,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工作上的互动,直至职业上的流动,成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应有内涵。”吕红兵律师说。 据统计,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现有人数在四、五十万,律师人数近三十万,所以仅从人数上和执业经历上就不具备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一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基本条件。实行员额制改革后,主要还是从已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助理中选拔,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只是其中一个来源,并且应当是一种补充方式。 但顾永忠认为,即使如此,从长远来看它的意义不可轻视。因为这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了条件,不仅可以增进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 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吕红兵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并未在题目中给“律师”加上“优秀”、“符合条件”的定语,但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基本条件”与符合的“要求”。显然,具备这些条件与要求的律师,不仅是合格的,而且是优秀的,特别是稀缺的。这些条件与要求,突出“德才兼备”,强调“以德为先”,要求“维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要求“具有独立办案的能力,执业经验丰富”,还特别提出“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充分表达了目前法官队伍建设对国际化、专业化特殊人才的客观与迫切需求,具有相当的针对性。 《办法》中提到,选拔、任职的岗位不仅有法官、检察官,还有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也就是法工委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包括法制办、法制局的立法工作者。 对此,顾永忠认为,这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法治工作队伍的概念产生的新气象。过去一般只讲司法工作队伍,而这对法治建设来讲是不完备的。法治国家要实现“良法善治”,不仅要有优秀的司法队伍,还要有优秀的立法工作者、律师以及法律院校师资队伍。法治工作队伍概念的提出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法治规律 进一步维护公平正义 律师行业的性质有其特殊性,律师多是从权利的角度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其职业特点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权利。然而这样的职务特质恰巧符合权利时代的要求。优秀律师被公开选拔为法官和检察官后会将“权利优先”的职业习惯带到新的职务中去,这从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律适用上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公平合理。 高子程律师告诉记者,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将会推动法治工作队伍的构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具有相同的专业背景,认识分析相同的案件,维护共同的社会秩序,担当共同的社会责任——引领法治文明,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通过选拔,让优秀的律师能够担任检察官、法官,有利于发挥他们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使法官、检察官能真正换位思考法律问题,以新的视角去适用法律,从而提升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