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标准为判断指标,衡量商家的法定义务。而对于特殊身份、特殊项目的安全标准应当采用特别标准。
近日,一则《老虎扑女游客母亲施救被咬死》的新闻广为热议: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致1死1伤。据报道:“当事游客签订过相关责任书,其中明确规定自驾入园要锁好车门窗,严禁下车。”一时之间,关于“危险自负”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成为了网友热议的焦点。
有网友认为,受害者对管理者的提醒置若罔闻,导致悲剧的产生。人家已经尽了提醒义务,责任要自己承担。由于本案内中详情还未公布,我们无法武断双方责任。但是,做了提醒和一般的防护措施是否已经完成了危险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却值得深刻反思。
随着时代发展,各种游玩项目层出不穷。很多商家也乐此不疲、赚个盆满钵满。可一旦出现问题,商家往往会拿出“危险告知书”“责任自负表”等东西,证明自己已尽最大提醒义务,是当事人不听指挥、对自己不负责任导致悲剧的产生。
表面上看,经营者确实提醒了,有些还以合同形式标明了、着重指出了甚至多次表示了,已经尽到自己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从法律上说,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如此简单。它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同类情形或者一般社会公众公认的注意义务为衡量尺度,也就是所谓的“审慎管理人”义务。比如,自己的经营行为是否已达到相关机关要求的保护标准,执行标准是否有疏忽、有纰漏,各种措施是否妥当完善、是否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一般来说,审慎义务可以从四个角度予以把握,包括法定的安全标准、特别安全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和不同情势取上限的标准。换言之,如果法律对于安全标准有明确的要求,当然以法律标准为判断指标,衡量商家的法定义务。而对于特殊身份、特殊项目的安全标准应当采用特别标准。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侵权法意义上的“善良家父”判断标准。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不同人群的安全标准不同,这就应该从保护消费者安全角度,以所应达到的安全上限为标准。
不管怎么说,悲剧已经酿成。而且当事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危险还如此“任性”的情况下,肯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最大的责任。同时,经营者要证明自己实在已经尽其所能阻止当事人下车,而非仅仅是口头上的告知危险和简单的保护措施。最终裁判结果,要由法院综合案情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