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先生在和孙女士恋爱交往期间为女方花费了财物,分手后欲以彩礼为由要回,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管先生的诉讼请求后,管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管先生的上诉请求。
67岁的管先生和62岁的孙女士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据管先生称,孙女士曾表示同意结婚,还曾商议拍结婚照。在交往的3个月中,其带孙女士到石家庄游玩一次,陪其植牙3次,后又为孙女士购置衣服若干件、电脑一台,总共花费了2万元。双方因为琐事于2016年1月分手。管先生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女士退还订婚礼金的70%即1.4万元。
孙女士不同意管先生的诉讼请求,称与管先生并没有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对管先生提出的植牙、购置电脑等费用均表示否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发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中,管先生主张其与孙女士之间存在口头婚约,但孙女士不予认可,管先生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故其所主张孙女士返还的交往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购置物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吴青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