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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云南原书记白恩培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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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原书记白恩培一审被判死缓
发表日期: 2024-01-09 14:51:56 阅读次数: 126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恩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白恩培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其中,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央视记者奚丹霓王子元)

延伸阅读:

白恩培成“终身监禁”第一人 意味着要将牢底坐穿?

根据今天的判决,白恩培成为刑法修正案(九)自去年11月1日施行以来被判终身监禁第一人。

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新京报记者,“终身监禁”的设立,是在“对非暴力犯罪控制死刑”和“严惩贪腐犯罪”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目前对贪污受贿犯罪打击力度不减,甚至有所增加。极刑就是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人道主义、国际死刑潮流以及中国的死刑政策来看,对于死刑的适用是要控制的。终身监禁刑的增加可以让巨额贪官死刑可免、死狱不可免。”

针对白恩培被判终身监禁一事,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在刑法修正案(九)设立这一刑罚之前,官员如果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考验期满后可以转为无期徒刑,一般执行刑期为20年,如果有立功表现等可以申请减刑,“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我们计算过,判死缓后最短服刑14年就可以出来了。”

被判“终身监禁”,是否意味着白恩培要把“牢底坐穿”?阮齐林告诉新京报记者,按照判决,白恩培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把减刑假释的路堵死了,不管是通过合法或者不合法的途径,都不可能再有自由,意味着他要一辈子服刑。”

不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出现病重等情况,无法在监狱内继续执行,可以到监外就医,但阮齐林表示:“被判终身监禁之后,也意味着在执行中的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会更加严格,但凡身体条件允许就要在监狱服刑,即使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性质也不会改变。”

附:十八大以来省部级以上获刑官员(截至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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