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熊琳、王可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日发布,备受关注的“挖坑代表”李宝俊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被驳回,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李宝俊将其购买的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个体施工队。李宝俊要求卢祖富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祖富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另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
2015年1月24日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经鉴定,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万余元。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给周围居民和多家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最终,西城法院依法判决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卢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于判决结果,李宝俊、卢祖富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