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李洪鹏编辑岳三猛)今天下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湘市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龚卫国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龚卫国获刑7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看法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传播制造毒品原料技术、吸毒、贩毒、帮助毒贩,几乎在毒品这条线上,每个环节都有极个别的问题官员参与。
而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将从严处罚。包括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降低了入罪门槛。
湖南临湘“吸毒市长”获刑7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卫国在担任临湘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期间,在明知其无权决定减免人防费的情况下,仍然超越职权,为登高湘城项目减免人防费,造成国家人防费损失1590.6万元。
同时还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龚卫国在担任汨罗市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市长、岳阳市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湘市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王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5万,美元6万,港币20万,合计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卫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减免人防费,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龚卫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龚卫国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卫国受贿所得款物依法应予追缴,上交国库。
被告人龚卫国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受贿事实,依法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江西的大老虎也曾沾染上毒品
除了龚卫国外,看法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因吸毒而落马的官员并不鲜见,比如被称为“吸毒州长”的杨红卫。据报道,原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州长杨红卫出事前,有公安人员在一次会议上发现杨居然边开会边吸“卡苦”。
一消息灵通人士称:“‘卡苦’这种毒品,吸食以后精力特别旺盛,性欲也特别旺盛。杨红卫可以连续几天白天开会,晚上吃烧烤吃到凌晨四五点钟,一大早又起来上班。”
2011年4月27日,杨红卫在楚雄州政府的一次会议现场被云南省纪委带走。被捕之前,他已有一年多的吸毒史,并且有固定的吸毒地点和供货人,还有受贿行为,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
其实,早在七八年前,媒体已曝出官员吸毒的零星个案。2008年,河北雄县一名税务官员因吸毒而被逮捕。2014年年底,云南反贪机构公布,该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41名党员因吸毒被开除党籍。
2014年,在四川刘汉涉黑案中,被告人刘维供述,除了送金钱财物,他还和原德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政委刘学军等三名政法官员在会所里吸食毒品,寻欢作乐。因受贿被判刑12年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安众,就曾在担任萍乡市委书记期间酗酒、吸毒、“找一帮女孩子来嫖娼”,私生活混乱、荒唐。
福建一官员自学制毒技术获刑
除了吸毒官员,还有因传播制造毒品原料技术的官员。肖积合,男,1966年10月26日生,长汀县人,曾任长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2002年因受贿被开除公职后,凭借其化工专业知识,潜心研究,掌握了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技术。
2009年7月,肖积合被警方抓获。该案是全国破获的第一起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案件。2010年4月,肖积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肖积合受暴利驱使重操旧业,从2012年2月份开始,先后在福建省安溪县、江西省宁都县伙同他人化学合成麻黄碱,均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看法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除了吸毒、制毒,还有官员竟然贩卖毒品。
2014年8月21日,安徽全省法院当日对87件毒品犯罪案件的167名毒品犯罪分子进行集中宣判。其中,安徽临泉县人社局原工会主席王飞因贩卖海洛因,被判无期徒刑。
2011年4月初,被告人王仁贺、张子堂起意到云南购买毒品回临泉贩卖,后与王飞、王雪侠等五人筹集巨额资金。4月18日晚,王仁贺、王雪侠、王飞等人从临泉乘车赶赴瑞丽市畹町镇。
4月24日,毒品上线联系王雪侠,约定分两天交易毒品56块;当日晚,在王仁贺的安排下,王雪侠带人取货,王飞把风,完成交易28块。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将王仁贺等人抓获。根据王飞供述,公安机关在宾馆房间天花板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8块,净重9737克。
除了吸毒、贩毒的官员,看法新闻记者发现,竟然还有官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帮助毒贩。2013年年底,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原所长郑浩瀚等人被立案侦查,经查明,被告人郑浩瀚在任北堤所所长期间,伙同该所民警彭海生、蔡兴、李灿钢等人受贿17万后,私下放走涉毒嫌疑人五名。
据《广东党风》披露,2011年12月23日晚,郑浩瀚接到有人在陆丰市维也纳酒店吸毒的举报后,带队抓获涉嫌吸毒的蔡某交、庄某跃等五名嫌疑人。经讨价还价后,最终商定由蔡某交贿送人民币15万元给办案人员作为交换条件,获得不作任何处理。
官员实施毒品犯罪将从严处理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然而吸毒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是不是说拿官员吸毒没辙?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明确表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 《解释》的多个条款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
对公职人员“从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或“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
另一种是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降低了入罪门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