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
民电〔202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恢复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抓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采取积极措施,珍惜好、维护好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精神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相关工作要求,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机构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有序恢复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一是要有序做好求助接待工作。对于符合救助条件求助人员受助入站的,实施差异化精准防控。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和防控工作要求,可在核查核实清楚求助人员个人情况及健康状况的前提下,对能够证明14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地区且无相关症状的,不再进行14天的入站隔离观察;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等中、高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和无法核查核实清楚求助人员个人情况及健康状况的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继续严格落实入站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的规定,对于观察期未满要求离站的受助人员,要及时安排核酸检测,确定其未感染后按规定办理离站;在全国疫情防控措施未全面解除前,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继续放宽到14天,受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情况延长救助期限。二是要有序恢复接送返回服务。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以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风险地区等级,有序恢复本省(区、市)境内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之间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的接送返回服务(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另有要求的除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高风险的地区暂不恢复接送返回服务,待解除中、高风险区域认定后适时恢复接送返回服务;北京市按照首都防控政策要求,适时开展受助对象接送返回工作。安排跨省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乡任务的,限于目的地和途经地为低风险地区,送返前还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自身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有序流动。救助管理机构应严格管控接送返回感染风险,要求执行接送返回任务的工作人员申报、维护健康码等个人健康信息,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或装备,并根据情况确定返回后的防控措施,确保身体健康后方可重返岗位。三是要有序衔接做好人员交接。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应积极联系观察期已达14天或通过健康检测的受助对象亲属或所在单位,来站接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对亲属或所在单位不能接领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就具体接送返回工作按照“确需接送、最少中转”原则,配备限于必需的护送或接收人员分批分次开展接送返回工作,有直达车次的地区应“点对点、一站式”执行接送任务。对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家人拒绝接领,且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已达饱和又暂时不能接收的,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暂不得将其送往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
三、做好滞留本地外地困难人员救助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务工不着等原因造成外地群众滞留在本地、正在流浪乞讨的,各地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可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立足民政职能,发挥救助管理制度优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对其中来站求助人员应救尽救,提供临时住宿、饮食等帮助,切实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救助管理机构场所条件不足、临时庇护场所已达饱和的,要提前预判、及早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研究解决。湖北省及武汉市民政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所辖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现有工作机制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有条件地区的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对救助的外地滞留人员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可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予以转介帮扶。
各地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提前预判受疫情影响当地救助管理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汇报,促请有关部门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有序恢复包括接送返回工作在内的救助管理服务,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防疫保障相关工作。遇有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