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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
发表日期: 2024-01-30 16:48:54 阅读次数: 80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

  1. 【颁布时间】2022-3-15
  2. 【标题】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
  3. 【发文号】医保办函〔2022〕1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nhsa.gov.cn/art/2022/3/22/art_37_7980.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

医保办函〔2022〕11号


河南省、重庆市医保局:

转来关于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总体符合“技耗分离、产出导向”的改革方向,充分考虑了抗原检测的技术特点,同时也是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抗原检测公平可及、降低社会经济负担的有力举措。

二、同意你局临时增设“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每次5元;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


三、同意你局提出的单次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服务、试剂(含采样器具)费用总和超过15元/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次封顶;群众单纯检测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等价格政策。

四、请你局对本省份网络平台、社会药店等零售终端销售的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开展专项价格监测,定期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通报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终端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价格,主动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提供不同渠道的不公平高价线索,积极配合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执法工作。

专此函达。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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