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清团伙实施的第一起敲诈是在2009年下半年,唐国清等只安排了王小丹跟怀化中方县的唐某在电话中讲一些暧昧的话并录音,便从唐某处获得8100元汇款。
次年1月,王小丹完成第二起敲诈后便退出了。
2010月6月,姜春艳和龙明珠入伙。姜春艳是湖北恩施人,90后,外号“阿艳”。他们和唐国清、漆建国等结伙。半年内,他们在衡阳市、永州市、长沙市等地实施敲诈勒索13起。
他们各有分工。其中,姜春艳和龙明珠负责色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偷拍,李毅、唐国清负责打电话或发短信敲诈对方,另有人安排传递和后勤。唐国清支付给姜、龙工资及提成,姜再从龙的交易中抽成。
13起案件中,8起被检察机关指控为既遂,其中7起为姜春艳参与。
唐国清、李毅在敲诈时任衡阳常宁市劳动局局长尹文时栽了跟头。
在拿到姜春艳与尹文的性爱视频之后,唐国清多次发送短信向尹文索要60万元,尹并未理会。不堪敲诈电话后,2010年10月,尹文报案,之后还是向李毅付了5000元。2011年7月,常宁警方将李抓获。
之后,因敲诈勒索罪,唐国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1年6个月;李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就在缓刑期间,作为团队的核心人物,唐国清依旧按照原来的方法,重组人马,除姜春艳、龙明珠外,胡艺耀、张秋英等陆续加入。前后参与敲诈的女子共计5人。
新的队伍将“作战”范围扩展至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四省,敲诈40余起,金额达200余万。
作为“两朝元老”,姜春艳在团伙中的地位上升。每偷拍一个性爱视频,唐国清等支付1万元,姜春艳能从龙明珠等处抽头1000元至3000元。
她被检察机关指控共参与敲诈勒索14起,敲诈未遂6起,为5名女性中最多,她也是唯一一名被检察机关指控为共同犯罪主犯的女性。
龙明珠第一次参与作案便因偷拍视频不清晰被要求重新拍摄。在她参与的其余3起敲诈成功的案件中,龙明珠两次因拍摄视频效果不佳都仅被支付2000元。唯一未出差错的一次是2013年3月31日。当日,龙明珠在长沙连续转战湘江华天大酒店和紫东阁华天大酒店,与岳阳两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绰号“安琪”的胡艺耀是四川人,她第一个走出湖南并获得成功。2012年,“安琪”4次在浙江温州、台州得手,敲诈33万。“安琪”前三次分成24000元,最后一次因视频不清楚,未得到报酬。
在浙江“作战”期间,胡艺耀没丢弃湖南“根据地”,还在岳阳、湘西、娄底、郴州实施敲诈。
最后入伙的是张秋英,她参与的三起敲诈成功案件,两起因视频不清晰,分别仅获得1000元,另外一起基于姜春艳安排获酬7000元。除王小丹获酬不详外,张秋英是收入最少的。
起诉书所提到的55起敲诈事件中,除去9起未交待被敲诈人来自何处,其余46起敲诈中有41名被敲诈对象来自湖南。湖南14个地市州中,衡阳、郴州等多达10个地州市“沦陷”。其中衡阳最多,为10人,郴州次之,为9人。
湖南27起敲诈成功的案件中,19起性爱视频拍摄地点是在长沙的宾馆酒店,但遭受敲诈的人员无一人来自长沙。
唐国清等第一次走出湖南获得成功是在浙江温州,最终从杜某处获得6万元。之后三次成功的敲诈都发生在浙江台州、瑞安等地。
唐国清等敲诈金额共达259.145万元,被害人人均付款8万多元。汇款最多的是张家界的杨某丙,多达21.985万,次之的是岳阳市熊某,被敲诈20万元。汇款最少的是岳阳市湘阴县李某丁,2000元。
被敲诈人员从被引诱到“上钩”平均大约经过3个月时间。除去唐国清等因被抓而失败的9起敲诈,46起敲诈中31起获得了成功,15起因被敲诈人员没有付款而失败。也就是说约为67%的人员在受到敲诈时交了钱。中国青年网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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