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陆湾村发生一起命案。17岁女孩儿郑甜蜜被杀,时年19岁的陈超峰被列为疑犯,并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陈超峰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令周口中级院重审。重审后,陈超峰依然被判处死缓。服刑的20年间,陈超峰的父母和姐姐一直在喊冤,其本人因在狱中表现良好6次被减刑,于去年底获释。今年7月22日下午,陈超峰及其律师在周口中院通过视频向最高法进行远程申诉。
□问案
律师称杀人案竟无物证
7月22日16时许,今年40岁的陈超峰和他的律师王常清来到周口中院的视频间。视频间正中摆着一张桌子,桌上架着两个扩音器。
因事先获悉视频时间不会太长,王常清加快语速,向最高法的工作人员指出该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讯逼供”等问题。
王常清称,该案纯属口供定罪,“除陈超峰做过两次有罪供述外,检方没能提供任何物证、客观或直接证据,而且该案也不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
陈超峰被认定持刀杀害邻家女孩儿郑甜蜜。“我们来沟通一下,这个案子是怎么锁定陈超峰的?”最高法的工作人员提问道。
王常清说,案发后,警方曾对村里的人展开调查,发现陈超峰曾找人“串供”,因此锁定他就是嫌疑人。“是,公安说我找孙红涛串供。”坐在王常清左侧的陈超峰开口回应。
“说话的人是谁?”最高法的工作人员说。
“我就是陈超峰。”陈超峰回答。
“你被判了多少年?”最高法的工作人员问道。
“死缓,我出来了。”陈超峰说。王常清补充道,陈超峰被判了死缓,2014年11月24日已刑满出狱。
建议去向河南高院申诉
王常清认为,此案的疑点很多,除了尸检报告外,证人口供存疑、凶器没有找到,此外坊间还流传着真凶还在外面的传言。这个案子曾被河南高院要求再审,但判决结果并没有改变。
最高法的工作人员说,该案肯定有疑点,否则河南高院也不可能要求再审,最后建议陈超峰还是先到河南高院申诉。
16时23分,远程视频结束。
据了解,2015年3月,陈超峰拿到了河南高院的裁定书。他对自己仍然获得死缓的判决不服,便于3月16日到最高法反映问题。最高法立案庭的一位法官表示,让周口中院安排预约,进行远程视频接访。
据悉,在2014年5月30日,最高法开通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除个别地处偏远不具备条件的外,全国可以网络联通的3411家高、中、基层法院,有3300余家实现了与最高法院视频接访系统的互联互通。
据《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规定,申诉信访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办理远程视频约访。申诉信访案件未经高级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信访人员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的,可以办理远程视频预约,案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接访。
□案情
17岁女孩失踪多日遇害
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贾滩乡陆湾村,是一个只有四五百人的小村庄。
1994年5月18日,农历四月初八。那天晚上,该村17岁女孩儿郑甜蜜穿着母亲刚从集上买来的拖鞋,在村民张双印家看电视。
23时许,其将7岁的邻家女孩儿静静送回家后失踪。
郑甜蜜的父母郑景海、丁秀荣没有立即报案。当时,已经有人给郑甜蜜介绍了对象,丁秀荣嫌男方家离得太远,但是女儿愿意。他们担心女士的失踪可能是和别人跑了,一旦报警,事情传出去会影响女儿的名声。
同年的7月28日,农场职工冯思田到机井抽水时,发现怎么也抽不出水来,下井查看发现了一具女尸,随后向贾滩乡派出所报案。经查,那正是失踪多日的郑甜蜜,其左额有两处淤血,为外界钝性暴力所致,左下腹有一创口,为扁平锐器所伤。尸检结果为,死者先被刀刺伤腹部,额头又被砸了两下,后被投井溺亡。
19岁青年“串供”被锁定
事发时,陈超峰19岁。读完小学他便辍学了,白天去窑厂拉砖坯子挣钱,晚上帮着父亲看家里的小卖店。和陈超峰一起住在店里的还有邻居、16岁的孙红涛,两人睡在一张床上。
事发当晚,陈超峰和郑甜蜜都在张双印家看电视。
据了解,发生命案后,村里16周岁至40周岁的男子全部接受排查,方法是自述,并提供证人,公安再找证人询问。公安把陈超峰列为重要嫌疑人是因为发现他找人“串供”。
相关材料显示,在1994年8月1日,陈超峰曾供述,事发当晚自己去村民家看电视,之后就回小卖店睡了。次日,陈超峰的供述多了一部分和孙红涛一起先到村民家借书的情节,称借书后和孙红涛一起去张双印家看电视。当天,孙红涛在警方的供述和陈超峰一致。
然而,当警方向借书的村民核实情况时,对方表示只有孙红涛一人来借书,也不确定是不是在事发当晚。
同年8月14日,孙红涛向警方承认,陈超峰曾教他怎么和警方描述。孙红涛说,在事发当晚,他看了会儿电视就先回小卖店睡觉了,“是陈超峰让我说了瞎话,他说要说不一致不好。”
同年8月19日,陈超峰被刑拘。当晚,陈超峰向警方供述,郑甜蜜是他害的。这是陈超峰第一次做出有罪供述,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在8月24日的晚上。
经过再审判决仍是死缓
1997年4月7日,该案经周口中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陈超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处陈超峰向郑甜蜜家属赔偿3000元。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的郑甜蜜的父亲郑景海及陈超峰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1997年8月26日,河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陈超峰及其亲属提出申诉。
2008年6月18日,河南高院决定再审。经再审,2009年4月14日,河南高院裁定撤销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周口中院重审。
经过重审,周口中院在2014年11月20日做出维持原判决定。
宣判后,陈超峰仍以不服判决为由,提出上诉。
2015年2月9日,河南高院终审裁定认为,在1994年至1996年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曾多次询问陈超
峰,其只是辩称有罪供述是根据案发后看到和听到的情况编出来的,并没反映和提交公安人员向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和证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故河南高院最终核准陈超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满获释后仍不断喊冤
陈超峰说,他是1994年8月14日下午被刑警带走的。
他先是被关在贾滩乡派出所,次日被拉到鹿邑县公安局刑警队。陈超峰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向警察供述和郑甜蜜发生关系并将其杀害的内容都是编的,因为实在受不了。此后,陈超峰被送到鹿邑县看守所,后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在监狱表现良好,陈超峰先后6次获减刑,于2014年11月24日出狱。
陈超峰称,他和父母、姐姐一直在喊冤。“说我杀了人,又抱着走了600多米,刀呢?血衣呢?”陈超峰用质疑的口吻说。
陈超峰称,案发第二天一早,自己外出干活儿,回家后听母亲说郑甜蜜找不着了,当时没放心上。至于为何和孙红涛串供,陈超峰说:“郑甜蜜出事了,自己担心公安怀疑事儿是自己干的,让孙红涛和自己说的一样,这样公安就不会怀疑自己了。”
□调查
司法机关多次要求补证
记者查看相关材料发现,该案存在一些疑点,当地司法机关也多次提及,并试图通过努力予以消除。
该案在刚刚进入诉讼程序时,鹿邑县检察院便认为证据不足,并将该案退回鹿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但鹿邑县公安局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侦查。陈超峰作案用的刀子、被认定用来打击郑甜蜜头部的手电筒等物证最终没有找到。
1995年8月1日,鹿邑县公安局将该案作为疑难案件向鹿邑县检察院和法院汇报说明,该案仍未获通过,继续由公安侦查核实。1996年8月29日,周口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到鹿邑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认为该案应由周口检察院(当时名称为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受理并审查起诉。1996年8月30日,鹿邑县公安局将该案重新移送。
相关材料显示,周口中院审案时提出质疑,其要求周口检察院将手电筒等物证随卷移交、查询现场是否有血迹,且其注意到了陈超峰所控诉的刑讯逼供,询问陈超峰胳膊上的伤痕是怎么形成的等。对此,周口检察院回复是该案卷宗材料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没人在麦田里看见过血迹,也无法找到手电筒等证据。
2009年4月14日,河南高院再审认定,该案一审、二审原判认为陈超峰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周口中院重审。直到2014年11月20日,周口中院再审后仍维持了原来的判决。陈超峰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9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送到看守所时身上有伤
在探访过程中,记者采访到了两名警界人员。
这两位知情人说,陈超峰被送到看守所时已经受伤,躺着没法动,腿肿得不能走路,双手青肿。其中一人说,他曾多次从医生处给陈超峰拿土霉素之类的消炎药,陈超峰光治伤就用了4个月。
至于陈超峰为何会在被送进看守所前受伤的问题,知情人说:“人是从刑警队过来的……”知情人称,看守所为了照顾带伤的陈超峰,曾将其从小号调到劳动号,“劳动号里可多吃点,也自由一点,有人帮助其打点饭、带点水。”
知情人说,陈超峰的双手伤得很重,“他双手青肿,不断地抖,端不住碗,打不了饭。有次伙房做面条,他伸出个碗接饭,结果连碗带面条全掉了,“到劳动号后,有人帮他打饭,把碗放在铺板上,他就把脸趴在碗上吃。”知情人称,这样的情况持续有20多天,后来陈超峰就慢慢能用双手捧着碗吃饭了。
“历史问题用历史眼光看”
就律师指出的该案中关于口供定罪、陈超峰反映被刑讯逼供、相关证人证言前后不一等疑点,以及该案中没有查到刀子、手电筒、血迹等相关物证、客观或直接证据,且该案经多次审理后为何仍维持了死缓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位法院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因种种原因不愿具名,他称,河南省高院非常重视这起案子,最终也是经过了省高院判的。对该案件的判决,牵涉到一个政策问题,怎么认识该案件,应该从法治角度去看待这个案件。从表面看,该案在证据方面是存在很多、很大的矛盾,但从整个案件看,也有很多隐性的问题存在。
该负责人称,据其了解,当时周口中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还曾向当时的公安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向外公布过案情,“陈超峰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和尸检报告相一致,如果不是他做的案,他又怎么会知道这些?”对陈超峰的最终定罪也在这两个地方。
记者询问称,卷宗中有证人证言显示,其实在陈超峰两次有罪供述之前,就已经有村民了解郑甜蜜的衣着、是用刀杀的等情况,而陈超峰也辩解称其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根据听到看到的编的假话,是被刑讯逼供的结果。
该负责人称,据其了解,陈超峰也没说清楚是谁打了他,至于目前有证人称其证言前后不一、陈超峰被刑讯逼供等情况,其并不清楚。
该负责人称,该案的审理在当时有一定的政策性,认识该案,应该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历史的问题。至于该案在细节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应放在当时的大背景下看,不能单纯地去看,“如果都按照现在的新标准看这个案件,是有一些矛盾点。”
至于该案目前尚存的疑点如何解决,该负责人称:“这个案件省高院非常重视,我们只能维护法治权威,陈超峰应该依法申诉,你们可以帮他申诉。”
□探访
死者父亲哭瞎了眼坚称“他就是凶手”
近日,记者来到郑甜蜜的家。当时郑家的大门虚掩着,记者边敲边推开大门,称找甜蜜的父亲郑景海。一人迎上来说:“进来吧。”那便是郑景海。
郑景海称,甜蜜在家排行老大,下边有一个弟弟、3个妹妹。为了帮父母干活,郑甜蜜从小就没有上学。现在,孩子们大了都在外面打工。他们老两口身体都不好,就在家里带小孙女。
谈起那个晚上,郑景海说,女儿是去村民家看电视的,结果一夜未归。当年45岁的郑景海及妻子丁秀荣并没有及时报警。次日,郑景海曾到村民家询问,有人说,这事儿传出去不好。
甜蜜的尸体从井里捞出来后,有人才将郑景海叫了过去。郑景海还记得,当时机井周围种着玉米,长的有2尺多高了,机井周围的路上站着很多人,自己到时,甜蜜的妈妈、妹妹和舅舅也在现场,还有村里大队的人,其他人都不叫往前去看。
郑景海称,甜蜜从井里捞上来后,他看到甜蜜左边小肚子上有个口子,在软肋下边。上边没穿啥,汗衣在心口上,腰带解开了,刀口露在外边。次日上午,法医去检验,检验时都不叫人在现场。
事发那天是农历四月初八,丁秀荣去赶集,给甜蜜买了一双拖鞋,晚上甜蜜出门时,穿的正是那双白底浅紫色拖鞋。
“我这只眼已经哭瞎了。”今年65岁的郑景海指着自己的右眼称,自己被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缠绕着,腹部还鼓起了一个瘤子,想去治,但没钱。
目前,在郑景海夫妇心里,依然将陈超峰视为杀害女儿的凶手,两人认为已经服完刑回家的陈超峰“背后有关系”,认为陈超峰为申诉而到北京打工,“是找关系的”。
“他说他不是凶手,那凶手到底是谁?”丁秀荣哭着说。(记者张淑玲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