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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骗进山洞劫杀 两男子获死刑
发表日期: 2024-01-02 08:53:09 阅读次数: 146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听说费某家中经济充裕,这让暂住在房山周口店村的川籍男子郑大龙和杨升健起了歹意。2013年2月7日,两人以偷铜为由,将费某夫妇先后骗进一山洞内,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和家庭财产情况后,将夫妻二人掐死。

  这并不是两人首次犯罪,经法院查明,两人此前还结伙多次盗窃。其中郑大龙还在10年前拐卖了一名儿童。记者近日获悉,二中院以郑大龙犯抢劫罪、拐卖儿童罪、盗窃罪,杨升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决二人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洞内先后杀害一对夫妻

  今年35岁的郑大龙(别名郑小平)是四川人,初中文化,农民。杨升健大郑大龙8岁,二人是老乡。2013年3月1日,二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羁押,同年4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逮捕。

  二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晚9点,郑大龙、杨升健经预谋后,谎称偷铜将47岁的费某骗至房山区周口店镇一山洞内,使用事先准备的透明不干胶带缠绕、捆绑费某的四肢、头面部后,逼问其家庭财产、银行卡密码等情况,后使用透明不干胶带闷堵费的口、鼻腔,并扼压其颈部,致费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晚11点,郑大龙、杨升健又以相同理由将费某的妻子刘某骗至山洞内,用与费某同样的手段将刘某杀害。后郑大龙、杨升健前往费某夫妇的暂住地,掠走银行卡、食品、衣服等物,并在次日从所抢的费某名下的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1500元,赃款赃物被二人伙分。

  庭审时曾互相推诿罪责

  警方通过侦查,锁定郑大龙等三人,2013年3月1日,将三人带至公安机关讯问。期间,郑大龙否认参与作案,随后接受询问的杨升健承认伙同郑大龙抢劫杀害费某夫妇的犯罪事实。

  此案首次开庭时,郑大龙表示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和杨升健在法庭上互相推诿,称抢劫费某夫妇系对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费某夫妇的亲人提出300万元的赔偿。

  二中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犯盗窃罪和抢劫罪决定对郑大龙、杨升健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附带民事部分,法院判决郑大龙、杨升健赔偿费某亲人丧葬费等共计7.5万元。

  判决后,费某家人未提出上诉,郑大龙、杨升健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重审仍判两人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郑大龙、杨升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郑大龙还伙同他人以出售为目的,拐骗幼儿后出售,其行为又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

  此外,郑大龙、杨升健、夏帮禄还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郑大龙、杨升健盗窃数额巨大,夏帮禄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并对郑大龙所犯抢劫罪、拐卖儿童罪、盗窃罪,杨升健所犯抢劫罪、盗窃罪予以数罪并罚。

  综上,二中院以郑大龙犯抢劫罪、拐卖儿童罪、盗窃罪,杨升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决二人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夏帮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案情

  10年前拐卖儿童庭审时被追加起诉

  法院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郑大龙、杨升健、夏帮禄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均另行处理),经预谋后采用翻墙入院、撬门、拆卸等手段,在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霞云岭乡、城关街道等地多次盗窃电缆线、变压器、电机或现金等款物。

  其中,郑大龙参与盗窃31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杨升健参与盗窃25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夏帮禄参与盗窃12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所盗赃物均已变卖,所获款项及所盗现金均已挥霍。

  法庭上,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郑大龙等人表示认罪。

此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向法院追加起诉郑大龙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

  法院查明,2005年7月3日,郑大龙伙同饶某、赵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以出卖为目的,将时年1岁的男孩李某从河北省临城县贾村二矿内拐骗,后雇佣他人假扮李某母亲,租乘出租汽车,将李某运送至河北邢台出售给任某家。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禹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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