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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发表日期: 2024-01-20 21:27:14 阅读次数: 134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天下午,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征琴上诉,维持原判。9月30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日庭审中,上诉人在陈述上诉请求与理由时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孩子的身上打了155余处伤是虚假的;判决书有多处证据都不合法,违反了法律程序;故意伤害罪定罪定性错误;挫伤的鉴定无法律依据。

最后陈述时,上诉人李征琴称:“一审对我判了实刑,表面看起来是维护了孩子的权利,孩子跟我分开了,其实恰恰现在才是孩子最不安全的状态。我觉得孩子回到我的身边,不管对他的学习也好、生活健康也好、教育方面也好,都要比他现在安全的多。”

记者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获悉,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市抚养。2015年3月31日晚,在其家中,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征琴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征琴提起公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请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李征琴依法、公正判处。

对此指控,被告人李征琴在今年9月28日的庭审中表示:“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并称:“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当时不听话,撒谎,我改了三年都没有改掉他撒谎的毛病,我担心他以后会学坏,他平时会抄别人的作业,我很着急,我是想把他教好。宝宝到我家三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已经改了很久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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