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伤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司空见惯,例如有些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正是利用这一点,有人走上类似“职业打假”路子,让用人单位得不偿失。
近些年,随着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多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但是今年以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发现,多家用人单位称,他们被“员工”告上法庭是“被算计”了。这些“员工”有的故意推诿拒签劳动合同,事后却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有的以各种理由表示无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金补偿即可,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获取经济补偿。当这些人应聘时,用人单位以为捞着便宜,便心存侥幸顺水推舟不签合同也不缴保险。没想到这种“员工”其实很懂法,利用用人单位自以为是的心理,手握证据依法起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第38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如此“偷鸡不成蚀把米”,只能怪自己没有守住法律底线。
随着劳动者法治意识的普遍增强,处于经济社会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更应该恪守法律法规,既不能依仗自身强势地位知法犯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不能利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而心存侥幸。从这种劳动者反将用人单位一军的案例可以看出,漠视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刘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