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刑事辩护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新闻资讯】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北京今年已查“小官贪腐”290人 多涉征地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刑法增设“终身监禁” 封堵贪官“越狱”之路
 湖南省(长沙、岳阳、常德、郴州)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郭俊杰律师国庆期间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认真准备立案材料
 “发票书记”索贿400多万元 人走到哪发票就报销到哪
 中纪委披露蒋尊玉亲家贪腐内幕:牌桌上法官排队行贿
 27万律师年均办理280余万件诉讼案件
新闻资讯 → 婚检“善意隐瞒疾病”不成立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婚检“善意隐瞒疾病”不成立
发表日期: 2024-01-08 08:51:23 阅读次数: 128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新闻:近日,河南一对青年夫妇在医院接受婚前检查时,女方被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但医生仅单独告知了女方。一无所知的丈夫在婚后染病,于是将医院等告上法庭。隐私权、知情权孰重孰轻?该事件引发热议。

点评:事实上,根据现行法律,婚检医师没有将妻子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告诉其丈夫,并无不妥。《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至于患者是否将结果告知伴侣,则全凭自觉。

不过这则新闻事件提醒我们,现行的有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认真进行反思和检讨。当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时,是不是应该优先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我认为,在婚检这样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境之下,不能机械地使用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条款。当一方被查出患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生命健康危害的疾病时,医院和医生应该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此时隐私权应该让位于知情权。

当然,具体的告知方式和程序,可以进行审慎的研究讨论。现行立法是否有修正的必要,也必须做认真的评估,当改则改,无须迟疑。


上一篇: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呼吁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暴恐有害信息
下一篇:甘肃武威公安对《兰州晨报》被捕记者启动国家行政赔偿程序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宁乡律师 | 版权声明 | 宁乡律师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Copyright© 2011-2012 长沙宁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关键词:宁乡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