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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一家三口监狱团聚
发表日期: 2024-01-15 19:20:23 阅读次数: 117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近日,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接连对周永康的妻子贾晓烨和儿子周滨案件作出判决。

其中,贾晓晔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被追缴,上缴国库。

宜昌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滨和其父周永康共同利用周永康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04.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系周永康受贿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周滨伙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周滨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认定,周滨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亿元;

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亿元;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2亿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除了周永康自己的家人获刑,他“秘书帮”、“石油帮”、“四川帮”、“政法帮”的马仔们也多有获刑。

“秘书帮”

在周永康引人注目的“秘书帮”中,已有2人获刑,李华林和沈定成案尚未宣判。

其中:

2015年10月13日,原周永康秘书,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0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冀文林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办公室副主任、秘书,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秘书,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海南省海口市副市长、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云动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获得工业扶持资金、申请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事宜上提供帮助。

2002年元旦至2013年上半年,冀文林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6万余元。

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冀文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015年7月22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郭永祥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6.5075万元。

截至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郭永祥被相关部门调查,郭永祥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差额部分中的3706.4936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15年10月13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永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郭永祥受贿的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川帮”

周永康“四川帮”成员李春城的落马,现在看来是查处周永康系列案件的起点。从李春城落马后,四川官场震荡,郭永祥、李崇禧谭力等人纷纷落马。

湖北咸宁中院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宣判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李春城利用其担任成都市副市长、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3979.8万元。

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在担任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期间,违规为特定关系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7282.5万元。

李春城还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元。

法庭决定对李春城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5年11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受贿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国有土地合作开发权、当选省政协常委、催要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李崇禧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李明玉(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70.34773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63213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崇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李崇禧受贿财物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录音笔一支予以没收,一并上缴国库。

“石油帮”

周永康在石油系统工作数十年,可以说是其仕途的起点。调走后,周永康依然插手石油系统。十八大后,石油系统查处了蒋洁敏王永春、李华林、温青山等一连串同周永康有关联的官员。

2015年10月1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76.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庭认定蒋洁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和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5年10月13日,中石油原副总经理王永春案在湖北襄阳中院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王永春利用担任吉林油田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中石油股份公司人事部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油田合作开发、业务承揽、职级晋升、职务调整、工作调动及子女就业等方面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或索取67个单位和个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56.3011万元。

被告人王永春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4245.51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04年夏,王永春在蒋洁敏的授意下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庭认定王永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王永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政法帮”

周永康曾历任公安部长、政法委书记,把持政法系统多年。十八大后,政法系统李东生周本顺、梁克、余刚、谈红等一连串人被挖出。

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东生在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公安部党委委员、副书记、公安部副部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海洲等人在调动工作、代理广告、迁移户口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赵力夫等人在重大责任事故处理、电视节目录制播出、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8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索取、非法收受或通过其弟李福升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其中李东生收受482万余元,李福升收受1716万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东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认定被告人李东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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