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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 2011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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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研究
来源: 长沙宁乡律师网 作者:郭俊杰律师 发表日期: 2024-01-26 00:15:28 阅读次数: 308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1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研究

  作者: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郭俊杰律师 制作时间:2011628凌晨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发布: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1-05-05 14:57 ]

单位:元

行业

2010

总计

30483

农、林、牧、渔业

16518

采矿业

25033

制造业

2884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586

建筑业

2445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281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1925

批发和零售业

27828

住宿和餐饮业

20658

金融业

51822

房地产业

279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379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729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95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4148

教育

32412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736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6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788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发布: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1-05-05 14:57 ]

单位:元

行业

2010

总计

30483

农、林、牧、渔业

16518

采矿业

25033

制造业

2884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586

建筑业

2445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281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1925

批发和零售业

27828

住宿和餐饮业

20658

金融业

51822

房地产业

279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379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729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95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4148

教育

32412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736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6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788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15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湖南省财政厅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十二、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增长9.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5%。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9839元,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增长14.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0.8%。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2656元,增长18.9%

 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5元,增长9.2%。其中,人均旅游支出、交通通讯支出分别增长42.2%24.9%。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0元,增长7.2%。其中,人均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衣着支出分别增长19.8%15.0%。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6.5%,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8.4%。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1.2平方米,增加1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2.2平方米,增加0.5平方米。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发布: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1-05-05 14:57 ]

单位:元

行业

2010

总计

30483

农、林、牧、渔业

16518

采矿业

25033

制造业

2884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586

建筑业

2445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281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1925

批发和零售业

27828

住宿和餐饮业

20658

金融业

51822

房地产业

279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379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729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95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4148

教育

32412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736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6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788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十二、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增长9.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5%。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9839元,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增长14.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0.8%。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2656元,增长18.9%

 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5元,增长9.2%。其中,人均旅游支出、交通通讯支出分别增长42.2%24.9%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0元,增长7.2%。其中,人均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衣着支出分别增长19.8%15.0%。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6.5%,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8.4%。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1.2平方米,增加1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2.2平方米,增加0.5平方米。

11.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十二、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增长9.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5%。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9839元,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增长14.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0.8%。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2656元,增长18.9%

 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5元,增长9.2%。其中,人均旅游支出、交通通讯支出分别增长42.2%24.9%。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0元,增长7.2%。其中,人均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衣着支出分别增长19.8%15.0%。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6.5%,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8.4%。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1.2平方米,增加1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2.2平方米,增加0.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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