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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24-01-08 17:05:57 阅读次数: 273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毒品
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3号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00606
实施日期:200006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严惩
毒品
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
毒品
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毒品
,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
第三百四十八条
规定的“其他
毒品
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
毒品
(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
毒品
以外的其他
毒品
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毒品
,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百四十八条
规定的“其他
毒品
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
毒品
(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
毒品
以外的其他
毒品
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
毒品
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
毒品
;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
毒品
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
毒品
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
毒品
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
毒品
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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