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刑事辩护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程序法类】
┝ 程序法类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24-01-14 23:45:52 阅读次数: 14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建市〔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三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地区,国家在中央投资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的安排上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三、地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财政能力。国家在安排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配套能力。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落实。

   四、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门,以及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要直接支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五、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起步早的地区,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切实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力度。其他地区也要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的信用记录,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其违规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给予公开曝光。

   七、金融系统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八、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当前重点是要求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

   九、要研究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有关各方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金融系统应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

   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及时补发。

   十一、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对不按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

   十二、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三、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

   十四、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

                                        建    设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劳 动 保 障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保    监    会   高      法   

                                                        二○○四年一月三日


上一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宁乡律师 | 版权声明 | 宁乡律师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Copyright© 2011-2012 长沙宁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关键词:宁乡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