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1号)和《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且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克扣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但目前一些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严重,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困难。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政府诚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摆在首位,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清欠重点和目标任务
当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行业和对象主要是建设领域和拖欠大户,尤其是房地产工程项目和政府工程项目和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清理2003年拖欠工程款,尤其是拖欠工程款中农民工的工资。在2004年1月10日以前,建设业主单位要将拖欠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兑现给施工单位;1月15日前,施工单位要保证将2003年应付农民工工资兑付,交给农民工;2003年以前拖欠的部分,要与农民工签订补发工资协议。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从2004年起的3年时间内要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协调有关部门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两节”期间集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两节”期间的社会稳定。
三、加强综合治理,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的原则和方法是:
1、工程业主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工程业主单位先行支付拖欠的工资部分;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总承包单位先行支付拖欠的工资部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兑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和克扣。
2、各级政府要带头兑现农民工工资,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3、凡在2004年1月15日前不能兑付2003年度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拖欠的工程项目不予年检和工程验收备案,并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凡存在克扣和恶意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计划部门停止其工程审批立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银行要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
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应予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必要时可以申请实行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
4、在突出抓好当前农民工工资兑付的同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尤其是对建设资金平衡落实要严格审查,坚持量力而行,决不能以带资进场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来平衡资金缺口,努力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克扣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要公开曝光。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这项工作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农民工投诉举报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省委要求,认真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起诉案件,加快案件审结,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建设、计划、财政、工商、劳动保障、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局及工会等部门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通报联动协查制度,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取得实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