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政发〔201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对其房屋补偿、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搬家补助、过渡补助和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青苗补偿、花卉苗木移植补偿、集体设施补偿和其他补助的标准以及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标准等进行调整,具体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 二、各征收主体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管理,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 三、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宁乡律师http://www.hcn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