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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开门碰伤人 “滴滴”和乘客被判赔
发表日期: 2024-01-02 20:14:28 阅读次数: 106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首例网约车致人伤害案前天下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因乘客开车门碰撞骑车人,造成骑车人受伤,法院当庭判令交强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和乘客赔偿损失。目前海淀法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法官预测明年涉网约车交通案件收案量将会有较大增长。

  判决 约车平台和乘客各赔一半

  6月17日8时40分,秦女士骑车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遇廖先生驾驶重庆号牌网约车同向行驶,小客车内乘客颜女士开右后车门,与秦女士发生碰撞,两车受损,秦女士受了伤,鞋子损坏。交管部门认定廖先生负全责。

  廖先生于今年2月成为“滴滴出行”平台注册司机,事发时正在运营拉客。“主路堵车,我在机动车道上停车排队等候行驶。距离目的地100米,还没停靠,乘客等不及,自行开右后车门下车,与秦女士发生碰撞。我没同意乘客开车门,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他对交通队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认为应在车投保的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险限额内赔偿。

  而网约车乘客颜女士认为事故认定书中是廖先生担全责,也应由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经廖先生同意,才在主路上开车门下车。”她认为自己与该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廖先生作为司机,应在运输途中上下车环节保证我的安全,在行驶及停车时,应对当时车辆通行、周边行人的安全隐患有预期,应有注意义务。”

  “滴滴”公司认为,事发时廖先生履行公司指派的客运任务,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第四被告、涉案网约车投保家庭自用车辆的交强险公司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廖先生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补缴保费差价850元,之后该公司承担赔偿秦女士合理合法的损失。”

  而第五被告、50万元三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称,因廖先生的车在保险期内改营运性质,且未在事发前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法官当庭判令交强险公司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1万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723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网约车平台与颜女士各赔偿秦女士医疗费等4149元。

  释法 司机过错约车平台“埋单”

  法官认为,车改运营交强险仍要赔偿。但对商业三者险公司,因廖先生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险,在保险期内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该保险公司,故商业三者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廖先生是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与颜女士的客运合同,故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廖先生属提供劳务方,他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作为接受劳务的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确定颜女士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趋势 收案量可能呈爆炸式增长

  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目前该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共7件,平台司机承担全责有5件,占71.4%,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除去年立案1件外,今年立案6件,法官预测明年收案量将有较大增长。

  网约车平台公司住所地法院的收案量可能呈爆炸式增长。网约车发生在全国各地的交通事故,都可依据网约车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到平台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平台公司一般注册于北京等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死亡、伤残赔偿标准较高。

  目前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注册司机根据平台公司指示提供劳务服务,获取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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