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9日新媒体专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乌梦达 梁天韵)日前,成都彭州“老人自摔诬陷学生 监控证清白”的新闻使“扶不扶”再次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对此,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出台“好人法”,为好人站台、撑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拟出台相关法规保障救助者权益。法律能不能成为好意救助者的保护伞,守望社会互信互助?
北京版“好撒玛利亚人法”?
路上遇见陌生人突发疾病摔倒,扶不扶?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7月24日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短短几天内,“38条”成为了舆论关注热点,不少人将之视为“给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让好人有了做好事的动力”,甚至将其与美国等国实行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一些国家关于见义勇为法律规范的通称)相提并论。
对此,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表示,草案中原本并没有相关规定,然而在审议和征求意见期间,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街头突发病症者,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被广泛提出,在草案研讨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北京立法草案中规定“不得捏造事实向施救者恶意索赔”,强调被救者不得诬陷救人者,但这仅具有宣告性质,具体责任分则还需具体条文明确规定。
立法能否解决“扶不扶”问题?
7月21日,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彭州发布的一条微博再度将“扶不扶”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一老人在骑自行车时因路面过滑摔倒,骑自行车的学生正好路过并询问老人情况,老人不仅不感谢学生还诬陷是其将自己撞倒。监控员通过“天网”监控系统调阅资料,最终确认是老人自己摔倒,为学生证明了清白。
监控资料为彭州这位好心扶老人的学生提供了证据,避免了被诬陷。然而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只是依法处理“扶不扶”问题的一个层面。有网民指出,如果没有其他行人围观见证,如果事发地没有摄像头,那么,就需要施救者拍照留证,这样的“扶老人”难免让人心酸。
对此,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肖俊表示,北京此次为“扶不扶”立法,对全国各地都有指导性意义,及时回应了社会的呼声,为好心人“撑了腰”,让好心人在帮助他人时能丢掉心理包袱。同时,这也使那些故意“碰瓷”者或者是被迫“碰瓷”者得到警示,不让好人蒙冤,更不让得救者受了救助还反咬被人一口。
有专家指出,在“扶不扶”的问题中,救助者可能面临着两种法律风险:其一,一旦没有其他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资料,被救助人可能主张救助人是事故的原始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处理不当,加重其伤情,要求救助人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
对此,此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求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扶起”社会信任仍需多管齐下
近年来,多地发生了不少因为“扶不扶”引发的法律和道德争议。专家指出,解决“扶不扶”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扶不扶”问题的核心关乎社会心态,“不扶” “不敢扶”暴露出的是社会群体之间的信任缺失。修复社会信任需要经过长期过程,需要提高政府和法律公信力、加大舆论宣传等策略多管齐下。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认为,此次北京的立法草案将救助主体限定在“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但也不应将一般路人和肇事者排除在外。
肖俊表示,除了立法,地方政府可建立对救助者的激励机制,如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同时增强对社会民众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地方立法机构出台相关规定,将讹诈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
此外,一些专家指出,法律和道德并非二元对立。“不能说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就意味着社会道德滑坡。”车浩说。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款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对此,专家指出,立法规定不予救助就是犯法,并不能据此做德国社会道德水平低的判断。更好的解决“扶不扶”问题,需要法律与道德手段同时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