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安机关移送的药品经营、销售假冒产品等经济犯罪类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证据达不到定罪标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嫌疑人该怎么办?扣押的赃证物又该怎么办?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造成嫌疑人被直接释放,使其逃脱刑事、行政处罚。而被扣押的赃证物,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及时有效处理。
面对这一难题,2014年以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要求检察官对虽达不到起诉标准但有违法行为的,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并提出处罚意见。
该院公诉二处检察官何蕾就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仲某是北京一家医药公司的总经理,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仲某伙同他人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经更改外包装批号后对外销售。2013年9月,仲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扣的药品价值人民币120余万元。
“我们认为,仲某经营的医药公司合法注册并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销售药品的资质。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仲某有非法经营药品的犯罪行为。最后,我们对仲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何蕾说,但仲某从私人手中收购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过与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通,丰台区检察院向食药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仲某进行行政处罚。最终,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仲某及其经营的医药公司作出没收赃物、罚款600余万元的处罚决定,所有被扣押的药品均被安全销毁。
“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制度,使得刑事处罚反过来与行政处罚相衔接,既避免了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的问题,真正实现了行政与刑事衔接的闭环,又通过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罚,使得公安机关扣押的赃证物的后续处理,如销毁或没收,能够于法有据,规范了司法行为。”丰台区检察院检察长叶文胜说。至今,丰台区检察院已经分别向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移送了10起案件,其中5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6月,丰台区检察院又制定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移送案件范围以及案件移送方式,并确立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等各单位分工负责的合作机制,促进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 人民日报 》( 2015年07月29日 19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