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9时30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庭审现场被告李征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称:“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
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为家庭教育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对男童施某某殴打,致其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征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