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刑事辩护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新闻资讯】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北京今年已查“小官贪腐”290人 多涉征地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刑法增设“终身监禁” 封堵贪官“越狱”之路
 湖南省(长沙、岳阳、常德、郴州)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郭俊杰律师国庆期间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认真准备立案材料
 “发票书记”索贿400多万元 人走到哪发票就报销到哪
 中纪委披露蒋尊玉亲家贪腐内幕:牌桌上法官排队行贿
 27万律师年均办理280余万件诉讼案件
新闻资讯 → 女子离婚后在网上到处发帖说前夫通奸贪污 败诉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女子离婚后在网上到处发帖说前夫通奸贪污 败诉
发表日期: 2024-01-30 19:29:31 阅读次数: 133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曾经是16年的恩爱夫妻,就算分手了,也没有必要中伤自己曾爱过的人,可是40多岁的莫芳却没想明白这件事,于是利用网络四处散布关于前夫的谣言,伤透了前夫的心,也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记者从(广西桂林市)秀峰法院了解到,经过秀峰法院判决及市中院终审判决,莫芳被判立即停止对丁力名誉权的侵害,将其在网上发布的几篇诽谤丁力婚内通奸的文章全部删除,并在原发帖论坛刊登不少于十日对丁力的道歉信,为丁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应丁力之要求,赔偿他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据悉,丁力与莫芳均是公职人员,分别就职于市内两家单位,两人于199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两人16年的夫妻关系缘尽,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女儿跟随丁力生活。2011年,莫芳与丁力因为女儿的抚养问题再次对簿公堂,随后又经过法院调解协商好了女儿抚养费与房屋财产的分割问题,并签署了协议,约定位于七星区一处价值125万元的房屋由丁力处置卖出,卖房款丁力应得65万元,莫芳应得60万元。2012年,丁力向莫芳支付完60万元,莫芳则出具收条并注明“双方财产处置分割完毕”。

  然而,2012年10月,莫芳得知丁力并没有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他人,她推测丁力很有可能是要把这套房子给“小三”分一份,于是怒火中烧,于是再一次将丁力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然而这场官司从城区法院打到市中院,又打到区高院,一直打到2013年年底,莫芳均告败诉。

  2014年3月至5月,在凯迪社区、天涯论坛、桂林人论坛上陆续出现了几篇帖子,帖子内容均是指证丁力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有婚内通奸、渎职、非法经商、贪污等罪行。这些帖子很快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反响,丁力十分震惊,他认为这些帖子应是输了官司的莫芳为泄愤而进行的诽谤,于是丁力于2014年10月,将莫芳告上法庭,要求她立即停止在网络上散布诽谤的谣言,并在这些论坛刊登道歉信,同时要求莫芳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莫芳矢口否认这些帖子是她发布的,然而在法院的详细调查取证之后,证实这些帖子确为莫芳所发,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组织丁力、莫芳进行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莫芳在网上发帖称丁力有通奸、贪污违法、巨额不明财产等罪行,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网帖上有针对性地公布丁力的真实姓名、披露丁力的个人隐私,捏造事实丑化丁力,内容上也使用了贬损、侮辱性的语言,造成丁力名誉受损,莫芳的行为已经对丁力的名誉权构成侵犯。

  最终,秀峰法院判决莫芳停止对丁力名誉权的侵害,将其在凯迪社区、天涯论坛、桂林人论坛上发布的诽谤丁力的文章全部删除,并在凯迪社区、天涯论坛、桂林人论坛上刊登不少于十天的向丁力的道歉信,为丁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丁力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判决后,莫芳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莫芳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桂林晚报记者阳颜 通讯员梁春弟 雷娜)


上一篇:公安部:依法严查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中国驾驶证
下一篇:南京“虐童案”开审 被告人李征琴:我没犯罪(图)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宁乡律师 | 版权声明 | 宁乡律师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Copyright© 2011-2012 长沙宁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关键词:宁乡刑事辩护律师